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定性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2 16:05) 点击:1160 |
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那么对上述人员在正常医务工作之外,未经允许私自行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定医疗事故罪?如下面这一案例: 小学生王某因咽喉痛、发烧在母亲陪同下去县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就诊,值班医生何某查看病情后,对王母说:“你儿子患有扁桃体炎,需要做手术,在医院做,起码要百多元钱,如果到你家里去做就只要几十元钱。”并表示希望到王家做这个手术。王某见医生如此热心,也就不再拒绝。于是值班医生何某邀本院另一名医生田某,于第二天上班时间,带着手术刀前来王家做手术。按照扁桃体手术规程,术前病人应严格禁食和术前用药,但何某和田某为了尽快做完手术,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体格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吃了冰棍的王某匆匆做手术,手术开始不久,由于大出血,气管被堵塞,王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 但这时一无器材,二无药品,何、田二人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年仅9岁的王某血染全身,窒息死亡。 上述案例是一起由医院正式医务人员擅自在病人家中做手术而导致病人死亡的案件。从表面看,这似乎是一起责任性医疗事故,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医院的正式医务人员,而且手术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深入分析的话,本案并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对行为人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在本案中,何某和田某虽然身为医务人员,但其为了谋取私利,违反医院不准任何人擅自出诊的规定,在上班时间擅自到病人家中,在器械、药品等手术条件均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手术,致使9岁儿童惨死家中,性质极其恶劣。何、王二人擅自离开医疗机构的指定场所进行手术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属于正常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而是一种非法行医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除要求行为人具备医务人员的主体资格外,还要求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正当性。如果医务人员个人或多人联合离开医疗机构擅自行医,如在家中开设非法门诊、进行非法手术等,因而发生的严重后果,不属医疗事故范畴。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对医务人员擅自行医,情节和后果都十分严重的, 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医务人员在正常医务工作外,经过允许从事兼职服务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的,仍应作为医疗事故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定性为医疗事故罪。此外,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解释,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包括业余或离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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