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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22 15:55)    点击:32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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